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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2-12-23 20:33:57

来源: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2-059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2月23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3.2万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6元/股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2022年12月23日为预留股份

授予日,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183.2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4.2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

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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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

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

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

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详见临2022-006号公告)

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6号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规

范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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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

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

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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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2020年度公司每股收益(EPS)

不低于0.28元;2020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值;2020年公司大健康板块核心企业东松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1,500万元。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评价得分达到C

等及以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

满足。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60%;2)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60%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33%

 第一批解除限售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33%

 第二批解除限售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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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34%

 第三批解除限售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本的比例

     其他核心骨干(共 36 人)              183.2     100%        0.21%

           合计                    183.2     100%        0.2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

入所致。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对象不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三、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

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

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预留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

的权益数量有关,根据本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对上市公司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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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剩余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情况说明: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规定:预留激励对象由董

事会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后12个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确

定。预留权益不得用于已参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未能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6.8万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5万股,现拟向公司36名激励对象授予183.2万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剩余的67.3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未能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权益失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12月23日为预留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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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公司36名激励对象授予183.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6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1、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份的条件已经成就。

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2年12月23日作为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人民

币4.2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83.2万股A股限制

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

格、授予数量的确定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

予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确认、登

记手续。

  八、备查及上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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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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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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